推进数据跨境流动更高效便利安全
胡海波
●粤港澳大湾区区域一体化发展不断完善,在科技创新、金融贸易、文化创意、跨境电商等领域,数据跨境流动越来越频繁。面对日益严峻的数据安全挑战和数据跨境流动监管问题,必须构建数据跨境流动治理新范式
●要通过法律协调、技术标准、监管共享、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共同努力,推动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更高效便利安全,助力大湾区在全球数字经济格局中占据领先地位,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据流动高地
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,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、市场交易、权益分配、利益保护制度,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,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。在全球数字化浪潮推动下,数据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发展新的生产要素,跨境数据流动也成为全球贸易、科技创新和国际合作的重要形式。然而,数据跨境流动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,也带来了国家安全、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挑战。
粤港澳大湾区作为我国开放程度最高、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,在国家数字经济战略布局中具有重要特殊地位。粤港澳三地区域一体化发展不断完善,区域内经济活动与国际市场联系紧密,尤其是在科技创新、金融贸易、文化创意、跨境电商等领域,数据跨境流动越来越频繁。面对日益严峻的数据安全挑战和数据跨境流动监管问题,必须构建数据跨境流动治理新范式,才能确保数据跨境流动更高效便利安全。
推动数据跨境流动法律体系协同
目前,粤港澳大湾区内的法律体系尚存在差异,要推动粤港澳三地的法律对接与协调,制定适应大湾区特点的数据跨境流动规范,确保数据流动的法律合规性。在统一法律框架的基础上,建立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机制,明确数据跨境流动中各方责任与义务,为数据跨境流动提供法律保障。同时,制定细化的执行标准,推动三地政府部门在数据监管方面的协同,减少法律冲突和监管空白。
建立统一的数据安全技术标准
要确保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性,必须在技术层面加强标准化建设,推动数据流动安全防护方面技术和规范的统一。目前,内地与香港、澳门在数据存储、传输、加密、保护等方面技术标准不一致,影响数据互联互通效率,增加企业技术对接难度,也可能导致数据安全性不足,甚至出现数据泄露、篡改等风险,而且会导致跨境数据流动的技术兼容性差,增加了监管的复杂性。因此,三地应建立统一的数据安全技术标准,规范跨境数据的传输、存储、处理等环节,减少技术漏洞,防范安全风险。同时,加强大湾区数据安全基础设施建设,推动共建数据安全平台、数据传输网络和数据安全检测机制,提高整体数据跨境流动治理能力。
健全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共享机制
数据跨境流动不仅是法律和技术的问题,更是监管协调的难题。要确保数据跨境流动更高效便利安全,必须建立健全跨境监管合作机制。首先,粤港澳大湾区可设立专门的跨境数据流动监管协调机构,具备政策研究、法规协调、标准制定等职能,确保监管工作的协调性和有效性。其次,建立跨境信息监管共享机制,构建数据跨境流动的实时监控与信息交流平台,确保数据流动过程中的监管透明度,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的安全风险。再次,加强对数据跨境流动的合规审查,确保所有涉及跨境数据传输的企业和机构都遵循相关法律法规,保障数据流动的合规性。同时,对数据跨境流动中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,确保数据跨境流动更高效便利安全。
加强数据跨境流动治理国际合作
在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日益广泛深入的背景下,数据跨境流动的治理不能仅仅局限于区域范围,更要加强国际合作与经验共享。粤港澳大湾区应积极参与国际数据治理体系建设,推动区域数据治理规则与全球接轨。在“一带一路”倡议和RCEP框架下,与友好国家建立数据跨境流动合作机制,探索互认评估结果等。要积极助力国家在国际数据治理框架中形成话语权,争取在全球数据保护和治理领域占据一席之地。
构建数据跨境流动治理新范式
构建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治理新范式,既是适应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,也是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发展的关键环节。要通过法律协调、技术标准、监管共享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共同努力,推动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更高效便利安全,助力大湾区在全球数字经济格局中占据领先地位,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据流动高地。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机遇,确保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更高效便利安全,将为全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,使大湾区真正成为全球数据治理的标杆区域。
作者系广东药科大学教授
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(19BTQ069)阶段性成果